美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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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主要分为亲属移民与职业移民。另外部份的非移民签证也有机会转移民签证。
| 类别 | 申请资格 | |
| 职业移民 | EB-1A EB-1B EB-1C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各界的卓越人才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 跨国企业的管理/经理级人员和主管 |
| EB-2 | 高等学历之专业人士与特殊专才 | |
| EB-3 | 熟练工及有学士学位之专业雇员、非熟练工(EW) | |
| EB-4 | 特别移民 (包括宗教人员) | |
| EB-5 | 创业投资移民 | |
| 特殊移民 | DV | 乐透抽签移民 |
| 亲属移民 | F-1 | 美国公民的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 |
| F-2A F-2B | 永久居留权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1 岁以下) 永久居留权居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 |
| F-3 | 美国公民己婚子女 | |
| F-4 | 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 |
L-1 签证是为了让跨国公司将其内部的经理级高管人员调派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任经理级高管而设计的。被调派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三年内,在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机构至少工作一年。同时,L-1 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调派高管人员来美国进行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但此类 L-1 签证通常仅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
须在海外母公司任职 1 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
美国国会于 1990 年立法制定的一项移民计划,属于「第五类优先职业移民类别」。申请人投资 105 万美元或 80 万美元(依照投资地区是否位于目标就业区 TEA 而定)在移民局 (USCIS) 核准的「区域中心」中,透过资本投资创造至少 10 个新的全职就业机会,促进美国整体经济发展,以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EB-5投资移民计划下的投资是处于风险中,即侭管可以用项目资产担保投资,但不能保证投资回报。
申请流程
投资者收到 EB-5 投资项目备忘录
投资者签订相关文件并提供经济背景细节
投资者将投资金额存入监管帐户并存入支付项目管理费用
律师将 I-526E 申请提交美国移民局
收到美国移民局申请确认函后,投资金额从监管帐户放款至投资项目方
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VC),填写 DS260 表格及相关文件
投资者至当地美国大使馆办理(如AIT),或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面试
得到 2 年有条件绿卡
提交 I-829,申请解除 2 年条件式绿卡,转 10 年永久绿卡
收到正式永久绿卡
目的为吸纳国际间在教育科学、体育艺术、与金融商管等领域,具有全球卓越能力的人才
科学、文艺、教育、商业和体育各界的卓越人才 (Extraordinary Ability)
杰出教授和研究员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EB-1C
跨国公司主管和经理 (Certain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国家利益豁免移民(简称 NIW )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 EB-2 )的一个特例,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科学、艺术和商务等领域拥有“高等学位”或具有“杰出技能”,并对美国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移民局若认为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则可豁免外籍人士绿卡申请劳工证的申请程序。该类别无需雇主支持,但需要排期
E 类签证是所有非移民签证中和绿卡所能享受的权利最相似的一种,它具有许多优点。依规定,申请 E-2 签证,申请人(含自然人或公司)其国籍所属国必须与美国政府签署投资协定,才符合申请资格。台湾与美国已签署此投资协定,所以台湾"国民"或"公司"皆拥有申请美国 E-2 签证的资格。(中国与美国并没有签署上述投资协定,所以中国大陆"公民"或"公司"皆无法申请 E-2 签证。)
申请流程
谘询签约
进行实地考实
公司注册以及?户
投资者提供文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
汇入资金且?始运营
搜集资料准备E-2申请
递交文件至美国在台协会(AIT)
等面试通知
AIT面谈
E2签证